2021年11月2日,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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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海关总署获悉,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701项约束性义务中,海关总署单独或共同作为负责部门的共计174项,占比24.8%,目前已全面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据海关总署介绍,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15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2020年,中国对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22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同期进出口总值的31.7%。今年1-11月,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96万亿元,占中国外贸总值的31%。
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之累积规则 2021年11月2日,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
解读与案例应用 累积规则允许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投入品,最终产品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累积规则在生产过程中赋予生产企业更多选择机会,可以选择其他协定国原产的投入品而不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说,累积规则拓展了原产产品的定义,使得自贸区成员国之间可以更为灵活地发展经济关系,鼓励了自贸区成员国使用区内的投入品和在区内进行生产和加工,促进了区内经济融合。 某企业生产婴儿纸尿裤(HS: 9619.00)并出口东盟国家。企业拟在RCEP协定生效后利用该协定。企业选择适用上述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RVC40”规则,即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0%。产品物料明细如下: 如何理解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二款? 现行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一款所设定的累积规则,以原材料为原产材料作为参与累积的前提条件,这种累积规则被称为部分累积规则。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二款中所指“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为另一种累积模式:完全累积。该种累积模式较部分累积更为自由,不以“参与累积必须为原产”为前提条件,在这一模式下,任何在RCEP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和增值均可以被累积。 采用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两种累积规则的区别:非原产材料M(价值100美元)在A国生产后增值30美元成为中间产品M1,在B国继续生产增值30美元成为中间产品M2,在C国继续生产增值30美元,成为成品P,假定采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判定原产。 如采用现行的累积规则,M1和M2需要满足RVC40%规则方能进行累积。 RVC=(130-100)/100=30%。因此M1为非原产。 同理可得: M2为非原产(RVC=(160-130)/160 = 18.75%); P为非原产(RVC=(190-160)/190 = 15.78%)